我市于2002年制定的《深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建立健全深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办法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实际情况。如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核查缺乏必要手段、对是否纳入家庭收入的项目规定不够具体、未能建立有效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机制等,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设定的条件上,此前《办法》规定居民拥有移动电话、空调等就被认定为拥有高档消费品不予批准享受最低保障,这些设定已经明显“过时”。
此次新修订后的《办法》主要针对这些问题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了制度创新。在家庭收入问题上,细化了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增加了不计入的项目,规定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荣誉津贴以及残疾人补助、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在校学生奖助学金、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收入的1/3,社会给予的临时专项救助金等都不计入家庭收入。新《办法》明确规定低保人员不得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但是哪些项目属于高档消费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科学、细化、与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标准。为了防止个别低保人员“吃”低保、不愿就业的状况,鼓励低保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修改后的《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增设了两项制度:一是实行低保减退制度,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上岗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不足两倍的,在6个月内仍按原标准享受保障待遇,仍可享受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救助;二是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对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收入的1/3不计入收入内。
会议认为修改后的《办法》可操作性增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将发挥重要作用,决定原则批准该《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公布实施。